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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人类历史上,无论一个时代一个国家是施行恶法,还是施行良法,都从来没有过敢于或能够将数十万罪犯编成大军且屡战屡胜的先例。
只有秦帝国,尚且是轰然倒塌之际的秦帝国,做到了这一点。
就其本质而言,这是法治史上极具探究价值的重大事件。
它向法治提出的基本问题是:人民的心灵对法治的企盼究竟何在?社会群体对法治的要求究竟何在?只要法治真正地实现了公平与正义原则,它所获得的社会回报又将如何,它的步伐会有多么坚实,它的凝聚力与社会矛盾化解力会有何等强大。
可惜,这一切都被历史的烟雾湮没了。
轰然倒塌之际,秦法尚且有如此巨大的凝聚力,可见秦法之常态状况。
法治的良恶本质,不在轻刑重刑,而在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。
其五,认知作为秦法源头的商鞅的进步法治理念。
由于对帝国法治的整体否定,当代意识对作为帝国法治源头的商鞅变法也采取了简单化方法,理论给予局部肯定的同时,却拒绝发掘其具体的法治遗产。
对《商君书》这一最为经典的帝国法治文献,更少给予客观深入的研究,《商君书》蕴藏的极具现实意义的进步法治理念,几乎被当代人完全淡忘,只肆意指控其为“苛法”
,很少作出应有的论证。
帝国法治基于社会平衡性而生发的公平与正义,我们可以从已经被久久淡漠的商鞅的法治思想中看到明确根基。
《商君书》所体现的立法与执法的基本思想,在其变法实践与后来的帝国法治实践中,都得到了鲜明体现。
唯其被执意淡漠,有必要重复申明这些已经被有意遗忘的基本思想。
一则,“法以爱民”
的立法思想。
《商君书》开篇《更法》,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:“法者,所以爱民也。
礼者,所以便事也。
是以,圣人苟可以强国,不法其故;苟可以利民,不循其礼。”
这是由立法思想讲到变法的必要:因为法治的目标在于爱民,礼仪的目标在于方便国事;所以,要使国家强大,就不能沿袭旧法,不能因循旧制,就要变法。
在《定分》篇中,商鞅又有“法令者,民之命也,为治之本也”
之说。
凡此,足见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,在古代社会是绝无仅有的。
在诸多的中国古代立法论说中,商鞅的“法以爱民”
“法令民之命”
的思想,是独一无二的,是明确无误的,但也是最为后世有意忽视的,诚匪夷所思也。
商鞅这一立法思想,决定了秦法功效的本质。
秦国变法的第二年,秦人“大悦”
。
若非能够真实给民众带来好处,何来社会大悦?
二则,“去强弱民”
的立法目标原则。
所谓“强”
,这里指野蛮不法。
所谓“弱”
,这里指祛除(弱化)野蛮不法的民风。
这一思想的完整真实表意,应该是:要祛除不法强悍快意恩仇私斗成风的民风民俗,使民成为奉公守法勇于公战的国民。
也就是说,“弱民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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