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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刑统》第十二卷“户婚律”
之“僧道私入道”
条就规定,“诸私入道及度之者,杖一百。
若由家长,家长当罪。
已除贯者,徒一年。
本贯主司及观寺三纲知情者,与同罪。
若犯法合出观寺,经断不还俗者,从私度法。
即监临之官私辄度人者,一人杖一百,二人加一等”
。
这里说的是,要想入僧、道,需要官方允许,否则犯法,须杖一百。
官吏私下允许人剃度的,每允许一人也杖一百。
此案包公判决允许程惜剃度,属于官判。
关于杀人犯的追诉期,在《宋刑统》中没有直接的律令规定。
不过参照今天的法律,似乎可见追诉期的相关思想历史上还是一脉相承的。
如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七条规定,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。
如果要追诉,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。
如果一个人被杀,当年没人发现、没人报案,公安机关也没有立案,二十年以后就算过了追诉期了。
但是,如果抓到了嫌犯,仍然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,决定是否追诉。
以此当代立法精神对照本案,虽发掘出了尸骸,证据确凿,嫌犯也承招了口供,但命案事发时间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,所以,包公并没有判处程永死刑,而是判处其到最边陲之地辽阳充军,可谓得当。
弑父乃“恶逆”
之罪,历朝历代的律令都是最严苛的。
如《宋刑统》第一卷“名例律”
之“十恶”
中列第四的就是“恶逆”
。
此案中,程惜意欲以刀弑父,有言行、有作案工具为证,可谓“大逆不道”
。
当然,此案的故事是文学性表达,程惜算是“冤魂附身”
,所以情有可原。
《包公案》第九十二则《蜘蛛食卷》是孕妇摊上官司的案例,在众多公案小说中算是特例,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,对待妇孺老幼涉案的“人道”
关怀。
故事讲的是山东兖州巨野县郑鸣华,家道殷富,生子名一桂。
因父亲择配太严,一桂长到十八岁也没聘娶。
而对门杜预修家生有一女叫季兰,因继母茅氏想将季兰嫁给自己外侄茅必兴,杜预修不肯,也拖延到十八岁未许配人。
一桂与季兰两人一来二去暗自修好,季兰怀了两个月身孕,就让一桂“央媒来议婚”
。
一桂五更从季兰家的猪圈门溜出时正巧被早起宰猪的屠户萧升撞见。
萧升就势也从猪圈门进入,要强逼季兰交欢。
季兰哄骗他说,一桂要娶我所以私下来商议,如果他不娶我了,日后我从你无妨。
一桂回家跟父亲提起与季兰婚事,被父亲斥骂,心里郁闷,晚上又偷偷跑到季兰家,刚到猪圈门就被蹿出来的萧升杀害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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